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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对司法鉴定规范力度的提案(第370号)

发布时间:2018-09-07 08:02:07

柴沫林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虽然较原来旧的通则程序在鉴定程序、健全防错纠错机制、完善文书规范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在提升司法鉴定质量上,具有积极的意义与价值。但实践中仍存在鉴定机构“有法不依”,违法鉴定隐蔽性增强,加大了发现和制裁的难度。而立法、执法、司法层面在司法鉴定规范上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改革任务。为此有必要在当前和今后的审判改革、检察改革、司法行政改革等相关改革中,进一步细化实化规范司法鉴定的具体措施,确保司法鉴定意见(结论)的真实有效性,努力让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助推器。

    存在的问题:

    经调研发现,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委托程序不规范、鉴定周期长、鉴定过程不严谨、监督缺位等问题,既影响了案件办理效率的提升,也加重了诉讼当事人的讼累,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司法公正。司法鉴定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鉴定委托程序不规范。全市范围内的司法鉴定均由市中院统一委托,市中院委托又集中于特定的几家鉴定所。实质上形成了鉴定垄断。实践中甚至出现了司法鉴定所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仍接受委托的问题,给案件公正裁判带来了隐患,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和谐解决。二是耗费时间过长。虽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一般鉴定、疑难鉴定和补充材料鉴定等期限作了严格的限制,但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司法鉴定事时间耗费仍然过长,从法院寄交委托材料至形成鉴定结论的鉴定周期通常需要几个月,案件久拖不决,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三是监管机制不完善。在实践中,受鉴定机构良莠不齐、鉴定市场监管混乱、惩治措施落实不力等因素的影响,一些鉴定机构为了谋取更高经济利益,在没有明确委托的情况下进行超范围的鉴定或乱鉴定,严重丧失了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四是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极低。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极低,导致部分鉴定结论涉及的关键问题无法及时得到澄清,给法院采信案件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增添了额外的困难,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为此建议:

    一、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期限。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鉴定期限的规定,并完善超期鉴定的处理机制,对超过鉴定期限仍未完成鉴定工作的,要依法追究鉴定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委托程序。出台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细则,全面规范鉴定委托行为,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放开司法鉴定市场,打破某几家鉴定机构对我市鉴定工作的垄断局面,并依法制裁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利益链条。

    三、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监管机制。以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为主体,统一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方便当事人通过司法公开渠道进行查询;定时公开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信息,将鉴定机构的受委托范围等信息置于阳光之下,提高鉴定意见的公允性和专业性;建立鉴定机构负面清单制度,对涉嫌违规鉴定、超越职权鉴定等负面信息的鉴定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及时曝光。

四、建立健全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依法建立健全鉴定人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免除鉴定人出庭的后顾之忧;参照鉴定人所在地或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标准,进一步确立鉴定人出庭补贴等费用的计算标准;依法对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行为进行限定,进一步明确鉴定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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