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28 16:24:53
(2024年11月27日政协第八届晋城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要求,提高政协委员服务管理水平,更好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省、市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试行)。
一、严肃履职风纪
(一)对委员不履行职责,市政协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予以提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委员届内无故缺席一次政协全体会议的;无故缺席两次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一年内未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一年内无故未参加视察考察和调研或学习培训的。由市政协办公室向全体会议进行通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谈话诫勉:委员届内无故缺席两次政协全体会议的;无故缺席三次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连续两年未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无故超过四次未参加视察考察和调研或学习培训的。对委员的谈话诫勉,由分管专门委员会、联系县(市、区)政协的市政协副主席主谈、相关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承办,并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谈话笔录、本人对谈话内容的认识、态度和处置结果等情况。
(三)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的,或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相关国家机关查处、惩罚的,或因个人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政协委员的,应当退出政协委员队伍。
二、退出方式
市政协委员退出方式为:辞去委员、责令辞去委员、撤销委员资格。
三、退出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委员:
1.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
2.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或长期在晋城辖区外工作等,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4.其他应当辞去委员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辞去委员:
1.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等,且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2.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且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3.利用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利益的;
4.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问题较重或经约谈、函询提醒仍不改正的;
5.被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认定为“失信人员”的;
6.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有关决议、决定,拒不完成交办任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
7.符合辞去委员的情形未能及时辞去的;
8.其他应当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委员资格:
1.在社会上公开发表不当言论或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2.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且被采取留置和强制措施的;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降级以上处分的;
4.受到公安、司法机关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的;
5.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及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6.符合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经提醒、劝说后拒不提交书面辞呈的;
7.其他应当撤销委员资格的情形。
四、退出程序
(一)提出建议
1.辞去委员: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中共委员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非中共委员向市委统战部提出申请,同时报告市政协党组,市政协党组提出办理建议,报市委审定。
2.责令辞去委员:因受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行政、刑事处罚需要责令辞去委员,由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单位报送市政协党组,市政协党组向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统战部通报,并报市委审定。
因履职方面问题或其他情形需要责令辞去委员的,由市政协党组向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统战部通报,并报市委审定。
提出责令辞去委员的建议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责令委员写出辞呈。
3.撤销委员资格: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党纪政务处分需要撤销委员资格,由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报送市政协党组,市政协党组向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统战部通报,报市委审定。涉及司法处理的,由司法机关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政协党组,市政协党组向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统战部通报,并报市委审定。
因履职方面问题或其他情形需撤销委员资格的,由市政协党组向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统战部通报,并报市委审定。
提出撤销委员资格的建议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
(二)提交办理
有关辞去委员、责令辞去委员、撤销委员资格的建议,经市委审定同意后,市政协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三)办理结果处置
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将市政协常委会议的决定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和所联络的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布。
五、保障机制
(一)市政协委员退出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市政协党组、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和市直其他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信息共享,规范有序做好委员的退出管理工作。委员退出后形成的空缺名额,适时进行增补。
(二)健全完善委员履职考评制度。加强委员履职档案管理,市政协办公室每年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统计,于下一年度全体会议召开之前书面反馈委员本人。
(三)建立健全委员有关信息互通制度。市纪检监察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以及其他单位要向市政协及时移送委员是否存在应当退出的情况。市政协办公室统一受理委员相关情况。市政协党组也要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以及其他单位通报委员的有关情况。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执纪执法单位根据查办案件情况,需要对市政协委员作出处理的,按照职责分工,在作出处理前应当提前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协通报,并提出处理处置的意见或建议。
六、本规定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晋城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七、各县(市、区)政协对政协委员的退出机制可参照本规定试行。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晋城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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