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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2-07-26 14:54:38

(2011年9月29日政协第六届晋城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13日政协

第八届晋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晋城市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广泛凝聚共识,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新晋城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晋城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晋城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晋城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晋城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晋城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晋城市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四)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五)执行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六)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晋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九)决定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晋城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晋城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中共晋城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邀请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市纪委监委驻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县(市、区)政协负责人、有关的市政协委员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县(市、区)政协委员和其他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的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方式进行,必要时采取全体会议和集体视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晋城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晋城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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