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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晋城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时间:2022-07-26 14:58:56

(2011年9月29日政协第六届晋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0日政协第七届晋城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22年5月13日政协第八届

晋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托,是团结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协商民主实践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协晋城市委员会设立6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部署,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地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第五条  政协晋城市委员会主席会议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管专门委员会。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六条  组织委员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宣传贯彻宪法法律、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教育与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结合起来,引导委员通过履职实践,感受新成就、领悟新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新晋城贡献力量。

第七条  根据年度协商计划及相关部署,围绕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议政会和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及提案办理协商等相关工作任务,组织委员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开展协商议政活动。

第八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国家及我省、我市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民主监督。

第九条  围绕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着眼提高履行职能质量,加强和改进调研、视察和考察等工作。依据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同步制定调研视察考察计划,增强工作协同性。调研视察考察坚持问题导向,选题充分征求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力求党政重视、群众关心、委员关注、自身所能。优化队伍组成,吸收有专业背景或相关工作经历的委员参加,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县(市、区)政协联合调研。调研视察考察前组织委员学习有关方针政策、了解相关工作推进情况。调研视察考察中要统筹运用综合调研、蹲点调研、平行调研和座谈交流等方式,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调研视察考察后组织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多方面力量进行综合研讨、加强分析论证,集合众智提出解决办法,努力使对策建议有的放矢、切中要害,防止重调查轻研究的倾向。引导委员把调查研究作为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履职的基础环节,努力把矛盾问题搞清搞透,把意见建议提准提实。

第十一条  团结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加强团结联谊和对外友好合作往来,广泛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

第十二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

第十三条  完成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界别、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市政协委员组成。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由市直单位的委员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30至40人组成,占全体委员的65%左右。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参加所在地各县(市、区)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委托县(市、区)政协进行管理。各县(市、区)政协主席要切实履行好市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经秘书长、专委会主任会议统筹研究,提请主席会议审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适当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参加活动。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和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每年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研究审定本专门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专门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大会发言。

第二十一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报分管副主席批准,必要时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晋城市委员会或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委员履职的日常管理,认真落实有关规定要求,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完善委员履职考勤考核管理、健全考勤考核统计制度,建立委员履职报告制度和委员履职档案,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活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要求,坚持求真务实,坚持厉行节约,弘扬优良作风,确保工作实效。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党政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建立对口联系制度,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取得省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兄弟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交流,密切同县(市、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加强工作指导。涉及市和县(市、区)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联合专题调研、监督性调研和委托调研等。

第五章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为该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受该专门委员会和市政协办公室领导。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晋城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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