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晋城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6 15:01:17
(2022年5月12日政协第八届晋城市委员会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政协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的提出、审查、交办、办理、督办、反馈、评议等各个环节。提案办理协商的主体是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市政协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贯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努力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
第三条选题协商。提案者提交提案前应通过调研、咨询等方式全面掌握情况,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商,提高提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相关单位应为提案者了解情况提供方便,并做好政策咨询和解释说明工作,帮助提案者对提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一)为提案者提供知情明政服务。市政协邀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定期向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策导向,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
(二)努力提高集体提案质量。定期召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征集协商座谈会,共同探讨集体提案选题和内容,扎实做好集体提案统筹工作。
(三)为提案者提供选题方向。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征集社情民意,作为提案选题方向和线索,在全会召开前为全体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提供参考。
第四条 立案协商。坚持提案“三审”制度,即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市政协提案工作小组对已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初审提案按照立案标准和程序进行复审;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协商,确保立案提案质量。对并案、不予立案的,应妥善处置,并及时告知提案者,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五条 交办协商。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联合交办。承办单位要及时登录“政协提案管理系统”查收提案,如有退办或调整承办单位等事宜,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并阐述具体理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承办单位反馈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相关提案承办单位进行复议,经协商后正式交办。
第六条 重点提案遴选协商。市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初选重点提案,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议审议,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七条办理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可采取会议座谈、视察调研、现场办理、登门走访、电话沟通、信函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搭建网络协商平台,提高提案办理协商质量和实效。
(一)专题协商。选择一些提案者关注度高、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或反映同一领域问题比较集中的提案,召开提案办理专题协商会,深入协商,协同办理。
(二)集中协商。提案主、协办单位之间应就答复意见进行沟通协商,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的意见。承办单位对反映同一领域问题比较集中的提案,可通过召开同类提案办理协商会等形式进行集中协商办理。
(三)网络协商。建立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网络协商沟通机制,使提案提交、办理、答复、评议、查询等环节实现在线办理。通过提案在线办理系统、晋来办APP和微信等网络技术平台,提高协商沟通效率。
第八条 “B”类提案跟踪督办协商。每次政协全体会议后,对上一次全体会议提案办理结果为“B”类(拟采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提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督促原承办单位持续办理,大力推动提案办理结果由“B”类向“A”类(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转化。
第九条 重点提案督办协商。建立健全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领办、督办重点提案机制。市委、市政府领导领办的重点提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协调,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参与重点提案督办协商工作。每年年底,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汇总当年重点提案督办情况,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汇报。
第十条 督促检查。市政协办公室每年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采取联合抽查、重点督办等形式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提案办理“回头看”活动,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搞好自查,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落实提案答复中承诺事项,并提交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采纳反馈。承办单位要将提案办理协商的成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并及时将采纳落实情况向提案者反馈。按照相关要求,承办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公开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和办理复文;政协组织视情公开提案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评议。市政协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提案工作双向评议活动,即承办单位对提案的质量进行评议,提案者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汇总、报送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公室。
第十三条 加强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内容纳入市政协重点工作安排。市政协主席会议定期听取提案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确定重点提案和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汇报,并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工作。各承办单位要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强化协商理念,健全相关制度,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晋城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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