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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2-07-26 15:04:43

(2016年12月28日政协第七届晋城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13日政协

第八届晋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委员履职工作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不断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新晋城贡献力量。

第四条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和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

(四)坚持履职为民,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反映群众意愿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委员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理性务实,积极作为,尽职尽责,廉洁自律,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努力当好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

第五条在政协晋城市委员会领导下,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六条治协商。主要内容是国家和省、市的重大政策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些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中共晋城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八条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事关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九条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议政会、对口协商会议、界别协商会议、提案办理协商会议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参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

第十一条加政协组织的视察和考察活动,参加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三条大会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四条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参加祖国统一、海外联谊和对外交往的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参加政协理论研究及新闻宣传、文史资料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政协组织安排,参加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方面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七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八条 健全委员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十九条  完善委员履职平台。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学习培训、大会发言等工作。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需要邀请中共晋城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会议、活动,通报相关情况,畅通委员知情参政渠道。建立智慧政协,搭建委员履职工作服务平台。丰富履职方法,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相融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协商议政活动。

第二十条 提供委员履职服务保障。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调,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各类协商活动和重大安排等应提前告知委员,及时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障委员的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和建议,完善履职成果报送工作,健全履职成果反馈机制。

第二十一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建立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工作机构,就政协有关工作充分征求委员意见,定期研究委员履职工作,更好服务委员。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完善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与界别活动小组联系制度、专门委员会与界别活动小组联系制度。完善社情民意采集制度。健全专门委员会与委员联系制度,加强同其它界别活动小组专业相近的委员的联系,邀请他们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完善县(市、区)政协主席作为所在地市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制度。市政协对县(市、区)进行视察、考察和调研等活动时,积极吸纳当地市政协委员参加。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二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学习培训,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避免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产生不当行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相关要求,确保履职风清气正。

第二十四条 健全委员履职激励表彰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定期表彰委员优秀提案、优秀社情民意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完善委员履职考勤考核管理。

(一)建立委员履职报告制度。委员每年年底要填报《晋城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登记表》,对年度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委员对市政协相关工作的安排和征询事项,要认真及时地予以报告回复;委员工作单位和联络信息如有变更,也应及时报告。

(二)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应当依照规定积极参加政协会议和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办公室请假;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因故不能出席某次全体会议,须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联组会议或小组讨论,须向小组召集人请假。因故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视察考察和调研、学习培训等活动,须提前向市政协组织会议或活动的机构请假。因故不能参加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方面组织的邀约活动,须向市政协办公室请假。

(三)健全考勤考核统计制度。委员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统计;参加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视察考察和调研、学习培训及其他活动情况,由负责组织会议或活动的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或办公室负责统计;提交提案情况,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统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由市政协调研室负责统计;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大会发言情况,委员的其他履职活动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委员工作服务中心负责统计;参加各县(市、区)政协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情况,由当地政协统计。以上各项统计,由市政协办公室、委员工作服务中心汇总。

(四)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市政协办公室根据委员年度履职考勤考核统计汇总情况,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将委员履职情况通报有关方面,并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严肃履职风纪。

委员不履行职责,应及时了解情况,予以提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通报:委员届内无故缺席一次政协全体会议;无故缺席两次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年内未提交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一年内无故未参加视察考察和调研或学习培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谈话诫勉:委员届内无故缺席两次政协全体会议;无故缺席三次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连续两年未提交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无故超过四次未参加视察考察和调研或学习培训。委员参加政协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相关要求等。

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应当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市政协主席会议作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规则由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晋城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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