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委员管理

政协晋城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2-07-26 14:59:45

1996年1月31日政协晋城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2006年9月27日政协第五届晋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1年9月29日政协第六届晋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16年12月28日政协第七届晋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0年9月28日政协第七届晋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22年5月13日政协第八届晋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扣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围绕市委“聚焦‘六大战略定位’、用好‘六化工作方法’、抓好‘八方面重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新晋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政协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晋城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协商确定承办单位,按照分口交办的原则交办提案。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口和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和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山西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十四)加强与其他地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十五)指导本市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负责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了解提案的主要内容并出于自愿。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委员小组、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界别,可以本党派、团体和界别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我市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应当坚持数量适度、质量为要的理念,强化精品意识,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界别活动小组要对本组织成员中的政协委员个人提案提出质量要求,并提高集体提案比例。

(五)委员以联名方式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第一提案者位置;联名提案者签名列于联名提案者位置;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通过晋城政协网、晋来办APP、微信三种方式提交。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作并案处理,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不符合第三章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国家明令禁止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七)指名举报的。

(八)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属于学术研讨的。

(十一)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二)超出本市管理权限的。

(十三)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四)一案多事,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十五)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

(十六)抄袭他人智力成果的。

(十七)其它不宜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视情以意见和建议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照分口交办的原则,应及时交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政协提案的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协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提案办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提案三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呈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呈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呈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呈送召集人。党群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并及时登录晋城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填报办理信息。

(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提案,承办口应指定主办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重新答复。

(五)承办单位对承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应当跟踪办理,进一步做好落实工作,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办理结果。

(六)在办理提案的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或直接与承办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提案的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提案办理复文后,要通过提案信息管理系统认真、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反馈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意见。

(七)每年度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报送年度办理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工作办理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应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和

检查,适时开展提案办理“回头看”活动。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应跟踪督办,推动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提案,可选作重点提案,由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重点提案中应当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六条 重点提案由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从当年立案提案中筛选产生,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七条 重点提案督办工作由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提案委员会配合落实,各专门委员会按分工牵头,邀请各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和委员参与,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等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可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签批督办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按期办理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必要时以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等形式对提案办理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对提案的办理情况,在年度最后一次市政协常委会议上,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协常委会议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一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市政协应定期进行评选、表彰。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条件: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答复,提案办理工作有布置、有措施、有督促、有检查,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对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协商沟通,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四条 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

第三十五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先进个人由承办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政协晋城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经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晋城市委员会

技术支持:晋城市云祥大数据科技运营有限公司

晋ICP备05001036号

电话:(0356)2198401

地址:晋城市凤台西街289号市政府办公大楼2层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