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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6 14:58:04

(2016年12月27日政协第七届晋城市委员会

3次主席会议通过,2022年5月12日政协第八届

晋城市委员会第3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和社会治理的难点问题,通过政协内部适当方式,向山西省政协、中共晋城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凝聚共识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政协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和反映社情民意,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新晋城凝聚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情况列入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予以通报。

完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特邀信息员制度。政协办公室聘请若干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和专家学者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特邀信息员。

第七条 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把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议政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团结联谊等工作中,重视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八条 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界别的联系,为他们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九条 市政协调研室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等具体工作,主办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内部刊物。

第十条 市政协调研室加强与政协调研和委员工作室的联系并接受指导;加强与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室、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工作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调研分析、谈话提醒和考评激励机制,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维护和保障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十三条 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定期表彰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加强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网络建设,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传递渠道。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加大经费保障支持力度,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晋城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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