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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2-07-26 14:57:13

(2019年6月25日政协第七届晋城市委员会

21次主席会议通过,2022年5月12日政协第八届

晋城市委员会第3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市政协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实现自我教育,打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重要渠道。

委员视察工作是市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组织市政协委员,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省市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改革举措的贯彻执行情况,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进行实地察看,建言资政,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委员考察工作是市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调研室和受委托的县(市、区)政协组织市政协委员,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学习提高。

第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凝聚共识,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新晋城服务。

第四条 员视察、考察选题,根据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年度协商计划、市政协党组年度工作要点、市政协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与专题协商会议的议题相衔接、与重点提案和重点调研相结合,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委托县(市、区)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选题,结合政协晋城市委员会重点工作和地方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由各专委会、调研室提出工作计划,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安排,提请市政协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团、委员视察团、专题视察团。视察团根据视察内容和组织形式需要,可邀请住市省政协委员、吸收非本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及视察所到地市政协委员参加,亦可组织市、县两级政协委员联动开展专项视察。

委员考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专题考察团、界别考察团、委托县(市、区)政协组织所在地的市政协委员跨市考察团。考察团可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筹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

第七条 视察团、考察团设团长一人,视情设副团长。重要视察、考察活动,时间在5天以上(含5天),党员在3人以上(含3人),设立临时党组织。

第八条 委员视察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讨论、内部交流、与地方党政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

委员考察视情选取适当方式开展工作。

第九条 委员参加视察、考察前,应围绕视察、考察内容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准备工作;视察、考察中应坚持问题导向,具有学习精神,深入了解实际情况,深化认识、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情况或建议,可以通过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视察、考察后应形成的专题报告,由团长审定。重要的视察、考察报告要及时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以政协晋城市委员会正式文件报送市委、市政府。

第十二条 协晋城市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有关领导批示及相关部门吸收采取情况,向视察团成员和视察所到地政协反馈。

第十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活动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的各项要求,坚持“务实、高效、规范、协作”原则,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严格纪律,科学安排,厉行节约,注重实效。

第十四条 市政协委员视察、考察经费纳入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办公室年度经费预算。委托县(市、区)政协组织的考察经费由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办公室参照山西省政协做法办理,市、县委员联动视察经费由各级政协承担。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晋城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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