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办公室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18 11:45:39
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组织部以及省委、市委老干部局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全面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不断提高机关服务老干部的工作水平,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市政协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在市政协党组领导下,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老干部管理科负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各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科室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 老干部管理科负责组织协调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服务管理工作,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为实现“六个老有”积极创造条件。
第二章 政治待遇
第三条 每年由市政协秘书长向离退休人员通报一次市政协主要工作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老同志对老干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老干部工作方法。
第四条 定期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学习活动,及时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
第五条 按照有关通知要求,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并将请柬、入场券交给老领导本人或身边人员。
第六条 每年适时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参观考察活动。
第七条 每年为离退休人员定量订阅报刊、杂志及学习资料。
第三章 生活待遇
第八条 每月适时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休闲健身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九条 老干部管理科、秘书人事科等相关部门协同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金、政策性津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有关生活待遇。
第十条 工作需要用车时,如老干部患病住院、重大节日上门探望、去世吊唁等情况,办公室应予以保障;组织离退休干部集体活动用车时,办公室车辆管理部门应合理调度,及时保障。
第十一条 对生病住院的退休干部职工的病情要做到心中有数,重大病情及时向领导汇报。因病不能行动且身边无子女的退休干部职工住院,应及时协助办理住院、出院手续。
第四章 保健服务
第十二条 以高龄期、高发病期的离休干部为重点,做好离退休人员医疗保健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离退休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做好体检前准备工作,将体检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提前知本人,并在体检前分发好有关用品。对因外出不能按时参加体检或在外地居住的老干部,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适时安排补检。
第五章 走访慰问
第十四条 老干部管理科组织落实春节、重阳节等重要节日政协领导走访慰问离退休人员及春节慰问遗属等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离退休人员实际,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了解他们的身体、思想、生活等方面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并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及时看望生病住院离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向市老干局报告信息。
第十七条 认真处理离退休人员来信、来访。
第六章 治丧工作
第十八条厅级老干部逝世后,丧事应严格按照中央规定执行。治丧工作由老干部管理科协助家属办理,相关科室予以协办。
1.老干部逝世后,老干部管理科第一时间向人事科通报,安排工作人员赴家中探望。对家属提出的要求,要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2.老干部管理科协助家属寄发讣告,协助办理殡葬事项。
3.厅级老干部逝世后,由老干部管理科负责向省政协办公厅报送信息;人事科负责向组织部门报送逝世报告信息。
5.老干部逝世后,个别需要接有关宗教、民族礼仪办理丧事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七章 其他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拓展服务渠道,充分利用街道社区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资源优势,为离退休人员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做好领导交办的关于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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