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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18 11:43:59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范围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晋城市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晋城市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晋城市政协机关党组、中国共产党晋城市政协机关总支委员会、晋城市政协委员工作服务中心。

二、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由办公室负责。

三、使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晋城市委员会”印章须经副主席批准,使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晋城市委员会办公室”、“晋城市政协委员工作服务中心”须经秘书长批准,使用“中共晋城市政协机关党组”须经机关党组书记批准,使用“中国共产党晋城市政协机关总支委员会”须经总支书记批准。政协晋城市委员会、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文件用章,以领导签批件为依据办理。

四、印章必须由专人管理,设专门的保险柜存放,确保印章的绝对安全。

五、用章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盖章要端正、清晰。印章要定期检查是否完好,发现破损和印迹不清时,报秘书长同意后及时备案更换,原印章妥善处理。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晋城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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