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政协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8 11:38: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协机关(以下简称机关)财务行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政协各项财务活动。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量入为出,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机关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机关各项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向市财政申报预算按“二上二下”程序办理。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构成。
(一)“一上”。机关基本支出预算由财务人员按有关规定统一编报;市政协机关以办公室、各委(室)为单位编报项目支出预算,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秘书长审签后由财务人员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二)“一下”和“二上”。市财政局“一下”控制数下达后,分管财务的领导本着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提出“二上”建议,经秘书长审签后报市财政局。
(三)“二下”。市财政局批复年度预算后,财务人员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机关财政预算经费保障顺序
(一)人员工资、保险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奖励性支出。
(二)财政安排的履职项目支出。
(三)机关公用维持性支出。
(四)各委(室)维持性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七条 办公室财务人员应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年度决算,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秘书长审签后报市财政局;财务人员应及时把握预算进度执行情况,报送秘书长。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机关财务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机关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机关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条 纳入机关收入管理范围的各类账户的开设、撤销,由使用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财务人员审核,分管财务领导、秘书长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支出要遵循“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办理,严禁无预算支出和超预算支出。预算执行中不得违反规定变更资金使用用途,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第十二条 3万元以上大额支出及重大支出事项实行秘书长会议议定制度。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原则上应“一事一报”,及时结算。办公费、印刷费、维修费等不便“一事一报”结算的支出,单笔业务2000元以上支出采取“一事一审批”制度;2000元以下支出应按月、季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在年末一次审批。
第十四条 原始凭证应要素齐全。主要包括:
(一)原始凭证种类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一般分三类:一是盖有国税或地税监制章的全国统一发票(含公务卡刷卡pos单和按规定应附的发票明细)。二是盖有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的收款收据。财政票据中往来款收据、内部结算收款收据不得用于支出类报销。三是其他外来原始凭证。其他由出票单位签章的票据一律不得报销。自制原始凭证是指由机关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或个人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所填制的原始凭证。
(二)填制原始凭证的内容包含日期、填制单位签章、有关人员签章、凭证附件、接受原始凭证单位名称。
(三)经济业务内容,各类发票原则上需在发票联体现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发票物品类别较多时,可附盖有填票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明细清单。各类物品发票名称一般不得使用:办公用品、礼品、图书等类别名称。
第十五条 各项支出按经济分类具体要求
(一)办公费:日常办公用品购买需附供货商出具的购货发票及明细(包括:名称、单价、数量);书报杂志的支出需按机关有关标准和程序办理,除综合性书报杂志外,不得订阅与业务无关的资料。
(二)印刷费:印刷服务属于集中采购项目,年初合理编列采购预算,严格执行采购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印刷费用。
(三)邮电费:邮寄费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定期汇总申请秘书长审批。
(四)因公出国(境)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按市财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五)公务接待费
1.公务接待实行报批和登记制度,接待前要按程序报秘书长审批,接待任务完成后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2.公务接待费报销须附派出单位公函、费用票据及费用明细、公务卡刷卡记录及其他资料。公务接待费要求一事一报。
3.实行定点公务接待。定期与定点接待单位签订协议,公务接待须安排在定点接待单位范围内,执行协议价格。严禁使用私人场所、高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
4.严格执行陪餐人数和接待费用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接待费用标准按照接待对象和陪同人员的实际数量测算。
5.邀请省外领导、专家开展讲课、论证、调研等活动,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凭邀请函或者邀请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示按规定接待。
(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实行事前审批制度。驾驶员在车辆维修前须填报《公车维修保养审批表》,填写车辆的基本信息、故障情况、维修保养内容及部位。办公室对维修、保养的原因及项目进行全面核实,预测费用,按照金额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维修保养须选择定点或协议单位。车辆维修完成后,司机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签字。报销时须提供维修发票、维修明细及《公车维修保养审批表》。
2.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报销须附定点或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发票明细、公务卡刷卡记录及其他资料。
3.公务用车加油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实行一车一卡制度,由机关办公室分管人员分配、登记、审核及管理,市内加油服务结算采用转账方式,市外如无特殊情况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公务用车加油服务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年初合理编列采购预算,严格执行采购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七)会议费
会议费根据《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会议开支范围和标准。
1.会议分类。一类会议:市政协全委会;二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及以市政协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三类会议:经市政协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或其他会议;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2.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类会议时间不超过1天,四类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有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3.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严格控制会议代表,全市性工作会议与会人数不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一般开到县(市、区),与会人数不得超过40人,其中:工作人员人数不得超过参会代表的1O%。需开到乡(镇)的会议,须经秘书长、常委会主要领导同意,与会人数(含工作人员)应控制在12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人数不得超过参会代表的1O%。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30人。
4.会议地点的选定。机关举办的各类会议一般应在市财政局会议定点饭店(酒店)召开。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市区外代表参加的会议,原则上在机关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食宿。参会人员以市内单位为主的不得到市外召开,不得到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5.会议费开支。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会议类别 |
房租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一类会议 |
260 |
130 |
80 |
470 |
二类会议 |
180 |
130 |
60 |
370 |
三、四类会议 |
160 |
120 |
50 |
330 |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费按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执行。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八)差旅费
机关干部职工差旅费开支,严格执行晋市财行[2022]78号《晋城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议出差需有文件或电话通知,并严格按通知人数参会,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开支,均由个人自理。出差采取事前审批方式管理,须事先填写公务出差(下乡、调研)审批表,存根联由办公室统一保管,报销联作为报销依据使用 。省外和省内出差一律报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批。
(九)培训费
根据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及其他费用。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在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1.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讲课及其他费用 |
合 计 |
150 |
100 |
150 |
400 |
本地参训人员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宿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2.讲课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实际讲授课2小时以上,下同)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3.报销培训费,应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4.赴外地参加培训的,城市间往返费按照《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培训单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发放和报销市内交通费;培训单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次培训160元包干使用。
5.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支出禁止事项
1.严禁购买、印制、邮寄贺卡等。
2.严禁利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3.各部门在对口接待、会议及培训活动中,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赠送和发放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提供高档菜肴和烟酒,不安排茶水、水果,不得报销按规定应由接待对象负担的各项费用,不得安排文艺演出,不得组织旅游及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配发洗漱用品。笔记本、笔等会议文具不统一发放,实行按需领取。
4.会议及培训活动中不得违规购置办公设备。
5.七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6.严格执行津补贴有关政策,不得违规发放值班费、加班费等津补贴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设奖金发放项目,不得向本单位人员发放法规、制度等论证费。
7.不得使用福利费向职工个人普遍发放津补贴、有价证券、实物及其他福利等。
(十一)其他支出类未尽事宜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机关各部门以办公室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应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办公室公章,经济合同签订后备案。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可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并按经费审批权限审签。
第十七条 其他各项支出由财务人员依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办理会计事务。
第五章 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经费审批责任
1.办公室、各委(室)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支出的必要性、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2.秘书长、分管财务的领导重点把握收支综合平衡,资源合理配置和支出规模控制。
3.财务人员审核凭证的完整性、合法性及数额的准确性;审核原始凭证有无违反财务规章制度及支出与预算是否相符;对超预算、超标准支出或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按规定拒付。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机关各类资产由财务人员统一建帐、核算;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由办公室分管固定资产人员负责登记台账管理实物。具体管理办法按市财政局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机关集中购置的耗材按国家库存材料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材料核销应保持出入库价格一致。库存材料和未列入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批量购入耐用物品,由办公室分管人员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并负责登记管理。库存材料应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数量内,非必须库存的材料一般不得批量购入。文件管理类、书写工具类、纸制品类、桌面办公文具类及杂项类办公用品一律按库存材料管理。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类、办公用品由使用(委)室经办人填写耗材申领单,(委)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同意签批后由办公室安排申购领发。
第二十一条 机关各类固定资产购置一般采取“集中申报,政府采购”方式办理,具体管理办法按有规定执行。机关各类资产配置标准按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处置由办公室分管人员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各部门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办公室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具体办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报废
固定资产达到报废年限无法使用的,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由办公室分管人员、财务人员及时办理相关报废审批手续。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机关财务部门对机关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等负有监督职责。
第二十五条 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日常监督主要是监督机关各项收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原始凭证要素不全等导致财务无法审核的不予报销。
(三)对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单位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财务人员不予办理。
(四)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列事项由具体承办部门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七)“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公开事项向社会解释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审批程序、权限仅限常规授权支出,特别授权事项需附授权相关文件方可办理。
第二十八条 支付方式
(一)现金及公务卡使用的范围: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列入上述支出范围的支出一律使用转帐支票、电汇等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晋城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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