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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8 11:38: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市委组织部相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单位(含所属单位)除省管、市管领导干部外的其他在编在岗干部职工。省管、市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机关(含所属单位)在编在岗干部职工由机关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规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做好信息更新、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因私出入境证件申办。

(一)因私出入境证件包括因私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二)机关(含所属单位)干部职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本人应先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委(室)审核→机关分管干部人事工作领导审核→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第五条 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

(一)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填写《晋城市政协机关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详细报告前往国家(地区)、途经国家(地区)、事由、往返时间和在外停留时间(出入境当天计算在内)、假期组成等事项。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所在委(室)领导审批→机关分管干部人事工作领导审批→机关主要领导审批,经同意后,由本人将审批表提交机关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领取证件。

(三)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费用自理。一般利用年休假或法定节假日时间,并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不得以因私出国(境)审批代替请假审批。

第六条 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

(一)干部职工不得自行保管因私出入境证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机关人事部门统一集中保管。

(二)新调入、录用人员应在报到后10日内,主动将所持有的出入境证件交机关人事部门统一保管。

(三)新办证人员暂不出国(境)的,请于领证后10日内交机关人事部门统一保管。

(四)干部职工须凭《晋城市政协机关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领取相关出入境证件,出国(境)返回后10日内将相关证件交回机关人事部门。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原计划出国(境)请休假结束后10日内交回已领取的证件。

第七条 因私出入境证件遗失处置。发生因私出入境证件遗失情况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作废,并于10日内将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件作废回执交至机关人事部门。

第八条 各委(室)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本部门科室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出国(境)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人员所在委(室)要做好因私出国(境)人员的行前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第十条 未按规定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未经组织批准申办或弄虚作假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的、或因私出国(境)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因私出国(境)申请。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晋城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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