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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20 11:35:2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制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关系领导作风,关系党和政府形象,必须严格自律,带头移风易俗,做到节俭廉洁、文明办事。

第三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大办特办。

不得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名义,收受下属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在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动用本单位、下属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不准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

第四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邀请人员严格限定在亲属范围以内,严格落实《中共山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子女生日、升学等事宜“四严禁”“五倡导”>的通知》,同时也不得参加非亲属的此类宴请。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天、办理丧葬事宜须事后7天内向市政协党组、机关党组、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报告,由市政协办公室和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备案和监督。

第六条  市政协主要领导对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负领导责任,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倡导移风易俗,婚丧事宜从简。要加大对市政协领导干部和机关人员的管理,对涉及婚丧嫁娶等事宜的人员提前提醒,对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规定经中共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晋城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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