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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1 11:31:57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推动市政协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协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市政协实际出发,确保各项决策贯彻新发展理念,符合科学发展要求。

(二)坚持民主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功能。

(三)坚持依法决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于规有据,决策行为依法合规实施,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四)坚持公开透明。重大决策和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定,除涉密事项外,应当做到全程公开、透明规范。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传达中央、省委、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2.需要向市委、省政协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市政协党组的决议、决定、重要文件等;

3.市政协年度工作要点、重点协商议题、重点提案督办等政协重要履职活动;

4.市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以及涉及市政协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修改、废止等;

5.市政协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市政协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等;

7.市政协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

8.市政协领导班子和政协委员、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事关政协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对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决议的委员处分建议;

9.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换届时市政协委员名额、委员人选、常务委员人选以及届中委员、常委调整建议名单;

2.市委提名拟安排到市政协工作的市管干部人选,机关厅级干部建议人选名单;

3.市政协处级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等事项,市政协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市政协交流任职干部人选的推荐,市政协机关科级干部的任免,市政协干部职工的调动;

4.市政协机关干部的考核考评、奖惩事项;

5.推荐和申报市级(含)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机关内部荣誉授予等事项;

6.公考招考(聘)人员;

7.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市政协办公场所布置、装修、改造;

2.市政协机关固定资产处置;

3.市政协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项目、工程招投标等;

4.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2.单项单次支出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非常规支出,相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

三、决策方式和程序

根据需要决策的内容,召开党组会议、主席会议、机关党组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程序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会前准备

1.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由分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科学实施决策咨询。

2.酝酿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市政协领导班子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

3.规定程序。“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4.材料准备。“三重一大”议题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阅读,并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参会人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严格按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2.邀请列席。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3.集体讨论和末位表态。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参会的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市政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讨论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4.会议表决。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特殊情况下,可以就争论事项书面请示上级组织。

5.会议记录。会议表决方式、参会人员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情况。要保留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案。

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市政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6.会议纪律。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集体决策事项,遇到与本人或亲属有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决策执行

1.组织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市政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到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市政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决策异议。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程序向领导班子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3.决策变更。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由市政协领导班子集体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组织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市政协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市政协党组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负总责,市政协办公室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及时向市政协党组报告。

2.“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市政协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3.因下列情况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的;

(2)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未及时通报的;

(4)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5)以集体决策为名规避应由个人承担责任的;

(6)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7)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8)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9)篡改会议记录的;

(10)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4.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办法经中共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晋城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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