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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政协办公室新型采购人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26 15:43: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强化和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晋市财购〔2019〕13号)《关于转发<山西省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晋市财购〔2020〕2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旨在明确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具体职责和流程规范,提高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议事决策

第三条  成立以秘书长为组长、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各委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晋城市政协办公室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协办公室,由市政协办公室具体负责采购相关工作。

第四条  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时,领导组要对采购预算编列、采购方式确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文件确认、评审机构产生、采购结果确认等采购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策。遇到公开招标限额需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采购事项时,由该项目承办委室提请领导组审议。

第三章 政府采购流程

第五条采购申请

办公室依照年度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填写采购申请单。包括:品目编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参考价格、用途等。

第六条  合同备案

办公室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审批后,备案政府采购计划。经核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将合同电子版进行公示,同时将文本合同和公示截图上传至政府采购管理系统。

第七条  采购验收

采购物品送达后,由办公室、分管财务领导、采购使用委室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验收不合格的,需在验收报告上写明原因和需求,由办公室与供货商就退(换)货协商沟通。

第八条对账付款

验收完成后,经办人持供货合同、供货明细表、验收报告、发票等相关资料交由财务审核,确认无误后由财务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采购资金。

第九条  建立台账

采购的固定资产及时建立台账,统一登记在册,专人负责相关的报废、清理等工作。

第四章 采购纪律规定

第十条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集中采购。除集中采购外,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单位组织自行采购。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承担委室自行采购,并报办公室备案;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具体承担委室负责制定采购需求,可参照政府采购方式(招标、谈判、磋商、询价),选取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报请领导组同意后,由项目承担委室召开比选会。比选会由监督人员全程监督,结果报领导组审核。

第十二条  采购过程要严格按照内部控制流程执行,确有执行困难或异议的,经办人员需写明具体原因和需求,交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妥善处理供应商的合理询问、质疑和投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

第十四条  采购全过程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审批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由办公室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根据市财政部门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晋城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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