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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办公室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26 15:45:44

(2020年7月2日市政协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晋城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协干部职工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办理外地公务,尽量控制公务出差,缩短出差时间,减少出差次数。确需因公出差必须填报出差审批单,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后所发生的差旅费方可报销,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地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未经审批乘坐飞机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六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地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条 机关人员到各地市出差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文件执行(见附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含县区)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除西藏、青海、新疆三地每人每天120元标准包干使用,其它地市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见晋市财发〔2014〕22号文件。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因公出差自带交通工具的(含县区调研)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当月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根据规定超过一个季度办理的,视为跨期支出,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规定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出差超过半天但不足一天的住宿费可在不超过当地住宿费限额标准50%内凭发票报销。

省内、市内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出差时间不超过半天未按时用餐的,早餐、午餐、晚餐可分别按照20元、40元、40元领取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出差人员全程自带公务用车或租用车辆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公务用车只负责接送的,接送当天不领取市内交通费;当天接送地点不是出差目的地的可领取市内交通费;出差开会和培训期间不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应提供因公出差相关文件、因公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过路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晋城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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