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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晋城市委员会办公室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20 15:44:24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协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市政协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请销假审批事宜。

二、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假期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病假需持市级(含)以上医院证明。

三、严格执行请销假备案制度。机关工作人员按要求由本人填写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请假条,履行批准程序,报办公室登记后,方可休假。如来不及书面请假的,要按照程序先行口头请假,事后补报请假条。休假期满,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如有正当理由需要续假时,应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四、严格履行请销假程序。各委(室)主任(含一级调研员)请假由秘书长批准,并向分管副主席报备,一周以上须经主席批准;各委(室)副主任(含二、三、四级调研员)请假由所在委(室)主任批准,三天以上须经秘书长批准;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由所在委(室)副主任、主任批准,三天以上须经秘书长批准。

五、开展常态化工作纪律检查。办公室不定期、高频次检查机关工作纪律。对于检查无故不在岗的,按规定认定为旷工,旷工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冲抵年休假天数。加强检查结果运用,定期通报纪律检查情况,在晋级晋升、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奖发放等方面予以统筹考虑。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晋城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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