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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和规范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建议(第306号)

发布时间:2021-04-01 15:04:52

 

刘 勇

新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新法,征地申请前应完成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这项工作在晋城开展一年来,各地评估实施主体、评估流程、审批流程等方面没有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审批标准不同,重视程度也不一样,现就这些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县区维稳部门对稳评重视程度不一。晋城市各县区维稳部门对新《土地管理法》要求完成土地征收稳评工作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到社稳评估质量和评估效果。有的地方较为重视,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较为完善的流程,从评估方案的制定、公众媒体公示、相关利益者的公众调查、风险的识别和分析、评估报告的编制和专家组审查、相关利益代表者的参与、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等都进行严格的控制与管理;有的地方则较为随意,没有明确的规范流程,审查把关不严,评估质量参差不齐。

二、评估单位的资质和能力较为混乱。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工程咨询的一个重要章节内容,之前一直由工程咨询机构组织实施,社会风险评价本身没有资质要求,现行工程咨询中介机构都要求在全国投资在线项目平台进行备案,具备工程咨询的人员和能力要求。目前实施土地征收稳评的中介机构,鱼龙混杂,各行各业的中介机构都参与,有的不具备专业评估的能力,只是照猫画虎,不进行充分调研,也不按照流程进行公示,在没收集到项目的完整资料,就能够编制速成评估报告,针对项目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和所涉及的范围不加识别,结果在实际征地中引发的一些潜在的风险,阻碍了征地的进程,且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三、各县区评估程序不统一,未有明确的规定。各县区土地征收社稳评估规范流程不大一样,有的参照原项目社稳评估,也有的是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在各地的经验完成评估报告,既不对相关利益者进行公示,调查过程也简单流于形式,也不收集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各县区维稳部门审查备案流程、表格、要求也不大一样。

四、部分征地稳评与项目稳评工作重复。符合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征地,征地又分为已明确项目征地和未明确项目征地,针对已明确项目的情况下,按规定有的工程项目需要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也需要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此类情况下,征地风险是项目风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项目的主要风险也是征地风险,则针对征地做的稳评报告和针对项目做的稳评报告主要内容是重复的。

五、征地稳评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稳评工作的准确与否关系到后续项目的跟进实施,稳评工作草率很容易造成重大社会稳定问题,目前尚未明确各类稳评工作追究责任制度。已出台征地稳评指导意见的上海和山东淄博,均提出了责任追究问题,上海提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山东淄博提出:未按照本办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此建议:

1.统一认识,加强各级维稳部门的重视。组织县区各自然资源局、政法委及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的专业培训,提高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的认识,统一规范流程,切实提高各县区各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尽快出台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细则。新《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均对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了要求,但缺乏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技术规范,为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目前,各地在实施中模式不一,大部分评估实施主体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以下简称发改投资2492号文)等相关文件,参考工程项目的稳评模式开展征地稳评工作。

工程项目稳评主要考虑项目全周期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征地稳评主要涉及征地环节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鉴于征地稳评与项目稳评有一定的差异,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细则,规范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与要求,规范评估中介机构的能力要求,降低社会稳定风险发生。

3.部分征地稳评可与项目稳评合并。针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主要集中在征地方面的工程项目,建议征地稳评与项目稳评可以合并,即由项目稳评替代征地稳评。

4.明确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任追究。鉴于征地稳评涉及征地利益群体的调研,此部分工作也是征地稳评报告重要且极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如征地稳评报告存在征地村民被别人代填问卷的情况,而本人未实际参加调研或者只是被告知如有回访则回答支持,甚至出现被征地者不知情被同意的情况。建议责任追究参考上海指导意见,即: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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