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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290号提案 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9-04-13 14:28:00

  第一提案者:郎满红 

  联名提案者:杨孔峰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在政府统筹规划下,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法律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法律服务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方式。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能够充分利用资金和社会法律资源提供有效的、专业化的服务。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专业领域优势,对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有以下优势: 、能够充分利用社会法律资源为公众提供有效的、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专业领域优势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可以减轻了政府法律服务供给压力,也为公众提供了较为高效的公共服务。 、让律师和社会法律工作者更积极的投身于社会法律服务。 近年来,我市已将法律领域公共服务列入政府购买的范围,并投入了部分资金,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发展和进步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全市律师行业也承担了一定领域的公共法律服务,在进行法律援助、参与人民调解和涉法信访工作、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出了显著成绩。但整体上,我市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还存在财政投入不足、覆盖面较小、律师介入程度不深等问题。 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经费保障不充分,法律服务补助标准低。以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为例:按照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计算,平均每个村/社区补助3000元(泽州),每个月约为250元。多数农村离律师所路程较远,扣除交通、食宿费用后提供服务者实际所得很少,加上偏远村庄办公及经济条件差,以致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覆盖面小。以政府法律顾问为例,目前尚有不少乡镇、机关缺少公共法律顾问服务,党的机关、司法机关等政府机构法律顾问覆盖率更小;政府机关重大决策和谈判购买一次性法律服务尚处空白。 、因资金保障不足,缺少培训、评估、激励等机制以及部分律师、法律工作者某项领域或经验不足等因素导致公共法律服务介入程度不深。 为此建议: 1、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顶层设计,统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财政预算,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采取措施落实执业律师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尊重律师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参与政府重大事件的处理、出具法律意见等事务上的工作成效和智力成果,对公共法律服务应参照省司法厅和物价局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支付合理对价,勿让法律服务因长期无合理回报而流于形式。 2、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面。政府机关要转变观念,科学开明地接受专业法律人士的法律服务,尊重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担任政府及下设机关法律顾问、代理政府涉诉法律事务、参与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与评估、参与涉诉信访工作、担任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重大事件的协调、处理、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应包含党、政、司法各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法律服务供给压力突出的司法领域要敢于开展购买法律服务试点,让律师在司法调解、法官助理、司法监督、被害人法律援助等方面发挥作用的同时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 3、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体制机制。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改革和完善与购买服务相关的体制机制,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在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民政、财政等各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公益组织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将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资金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定时期社会需求调查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资金增长机制;以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估为基础,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评查和评级机制,对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应予以奖励和购买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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