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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我市司法鉴定中心管理的建议(第379号)

发布时间:2018-09-07 08:02:00

郭向阳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其鉴定结论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本案件诉讼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中心也不断的发展壮大,发展的同时对行业监督管理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市有金诚、华放、九鼎、恒盛等十家鉴定机构,鉴定范围涉及司法会计鉴定、工程造价鉴定、资产评估鉴定、法医病理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等范围。近年来,我市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逐年增加。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良莠不齐,我市的司法鉴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鉴定时间过长。从申请鉴定到鉴定结果出来少则几个月,有的甚至需要大半年时间,严重影响了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效率,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二是超范围鉴定。实践中存在个别鉴定中心超出其登记范围进行超范围鉴定的情形,混淆了视听,扰乱了司法秩序。三是鉴定人员素质、专业水平不够。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准入门槛过低,鉴定人员没有健全的考核和晋升制度,影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再加上各鉴定机构所采用的仪器设备标准不等,鉴定人员水平也参差不齐。甚至存在人情、关系、金钱与权力交易的腐败现象。

为此建议:

一、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司法鉴定管理水平。

1、建立健全我市司法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司法鉴定诚信执业登记评定、司法鉴定人收接案、出庭质证等制度,抓好上级有关制度的学习、贯彻。

2、加强对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管,重点解决不按程序规则、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鉴定,超业务范围鉴定,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员从事鉴定,私自接受鉴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与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不正当来往等问题。对于以上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保证司法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

3、成立晋城市司法鉴定协会,协会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发挥自我约束、自律发展、教育培训、对外发展的作用,其主要职能包括:宣传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研究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行业间各种交流活动等。

二、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队伍建设

1、细化准入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对达不到要求、不符合资质条件的鉴定机构,要么注销,要么撤消。

2、提高鉴定人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执业水平,建立一支纪律严明、技术精湛、道德高尚、服务优良的鉴定人队伍。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司法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的认识,以较强的政治素质保障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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