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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着力化解信访案件(242号)

发布时间:2018-05-28 09:26:55

杨哲峰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经济利益结构的不断调整,各类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复杂化、激烈化态势,由此引发的信访活动在内容和形式上也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近几年来,信访的人次和频率呈上升趋势,矛盾问题趋向复杂多样,信访活动的出发点以获得经济利益占多数,在某些关键节点上呈集中频发态势,比如:在全国两会期间、省、市两会期间、在国庆等重大活动节点,越是需要平稳的时节就越不平静。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信访维稳的压力山大。

一、导致信访案件压力大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信访人员不依法信访。由于我国人治长期占据统治地位,使得大量的信访活动习惯于依赖行政行为和行政手段来解决。随着改革的深入,群众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民主意识进一步加强,但法治观念还相对滞后,法律规范意识薄弱,信访活动中出现了一些异常行为,甚至出现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定势。群众发生信访问题无论是属于什么类型、什么性质,都把目光投向政府,表达出强烈的要求政府解决问题的愿望和情绪。有的还采取过激行为,给政府施加压力,信访工作可谓遇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难。一些本应通过法院解决的问题,不去法院诉讼,而是暴力冲击地方党委政府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造成工作人员人身损伤或公共财产损失;本应通过公安解决的交通事故,伤害、杀人等案件,不去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而是在地方党委政府或各工作部门的开放性场所或办公场所,哭喊叫嚷,肆意吵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更有甚者,将棺材、尸体抬放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门口,以此示威宣泄等等;本应通过劳动部门解决的薪酬、工伤等劳动争议问题,不去通过正规渠道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却采取扒塔吊、跳楼等极端手段;一些已经通过县级、市级、省级法律部门终结的案件,仍然不依不饶,围堵政府大楼,拉横幅、喊喇叭扩大影响;更有甚者拦截围堵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乘车,严重影响正常公务;一些本应通过“诉访分流”途径解决的问题也涌入行政管理渠道,一些上访群众长期依赖政府、纠缠政府,而行政手段又不能有效处置,从而使矛盾成批积累。

(二)相关部门不依法办访。一方面,一些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对上访人的上访诉求敷衍塞责、得过且过。对于上访人员合理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不合理的请求不及时予以否定,对于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请求也不及时移交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去解决,对于信访人的诉求承办单位只是口头答复,不是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上访人给予书面的处理意见,导致信访人到处乱跑,信访问题不能进入正规渠道。另一方面,信访部门不依法办访。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根据规定信访部门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依法进行复查,并予以书面答复,对于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部门应当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也就是“三级终结”办理机制。但是信访部门对收到的复查请求不依法进行书面答复,更没有复查意见,也没有复核意见,有的县区及以上单位甚至至今没有建立复查、复核机构,无法进入“复查”程序,也就进入不了复核程序。甚至一些公、检、法等部门都不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导致信访人频频越级上访。

(三)政法部门打击不利。原来法律规范不很完善,立法司法打击力度薄弱,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些恶意上访行为,但是2015年8月29日通过了刑九修正案,加大了对恶意上访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该修正案规定了一项新罪名: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该新罪名主要是针对上访闹事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作出的。新增罪名的入罪门槛大为降低,没有了“聚众”,将多次上访闹事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个性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行为,同时将“严重损失”修改为“严重后果”,“严重损失”是指要有具体的物质损失,而“严重后果”却可以是多个层面。这一修改彰显出法律加大对上访闹事行为打击力度的决心。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法治保障在信访工作领域虽有所体现,但是在打击恶意上访仍然存在不足。这主要是因为还没有从根本上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劝、截、堵”方法解决信访问题,不会、不善于、也不敢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为了缓解信访工作压力,规范信访秩序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把主要领导人从纷繁的信访事件中解脱出来,让主要领导人抓大事、议大事、办大事,特提如下建议:

为此建议:

市信访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信访条例》及中央关于信访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政法、宣传、司法、广播电视,报社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于传统的现代的宣传媒体,进行大力度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信访氛围。另外可以利用一村一法律顾问送法进乡村,利用农村的庙会、节假日等活动以法律咨询、普法漫展、法治挂图、法治宣传资料等行之有效的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针对于农村、针对上访重点户讲,使他们能够充分了解到信访案件的办理程序,营造良好和谐的信访氛围。通过宣传让人们认识到一些原本不构成犯罪的在国家机关场所哭喊叫骂、静坐跪地、强行硬闯等上访闹事行为,若反复多次发生经行政处罚后仍不停止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从无罪到有罪的变化。刑法修正案九对访民有着重大利害关系,必须以访民为主要对象加大宣传力度。

二、健全信访网络机制。市信访局应督促没有成立复查委员会、复核委员会的单位尽快成立复查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建全信访网络机制。让信访人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逐级上访,规范信访秩序。

三、规范办理程序。实行首问责任制,信访承办单位及工作人员对于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依法受理信访案件,并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及时作出书面处理意见、书面复查意见、书面复核意见。对于上访诉求合理的依法支持,不合理的要进行书面告知,对应当通过诉访分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就应当告知其到司法部门、仲裁部门去解决。各级信访工作人员都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严格办理,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避免一般性问题演变成信访突出问题。

四、打击恶意上访,规范信访秩序。对于个别极端恶意上访人员,通过宣传,批评,教育,行政处罚仍然不改者,要坚决予以打击,按照新修订的刑九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九修正案》中既然有明确规定,就应该按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属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分别进行处罚;对“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 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不能总是以传统的习惯和方法去解决信访事件,使得法律的明文规定成了为一纸空文。

五、依法问责。要严格落实倒查问责机制,对存在执法错误、瑕疵,久拖不决的,不仅要倒查原办案单位、办案干警的责任,也要倒查信访办理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发现不依法行政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委要对这些部门敢于亮剑、敢于问责,发现一起、问责一起,决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 

六、警示教育。对恶意上访人员进行打击后进行教育,通过新闻媒体、报纸等进行通报,并公开曝光,来教育广大群众,教育其他上访人员,进而规范信访秩序;同样对于不规范办访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处罚后也要通过各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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