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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现行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体制机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12-05 17:02:13

泽州县政协主席李正根,晋城市政协委员、晋城开发区社区“三资”中心高级农经师杨天举,泽州县政协信息中心卫东、李宁宁反映:农村“三资”委托代理至2008年在全国开始试点推进以来,各地响应积极进展迅速。可以说,农村“三资”委托代理制的普遍建立,不仅从体制上进一步规范了农村“三资”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行为,提高了村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加强了基层民主管理,改善了干群关系,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但是,通过笔者长期对晋城市部分乡、村基层走访调查,以及与省内外各地农经同仁会议交流和通过网络进行了解,发现在乡镇级农村“三资”委托代理的体制机制上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是“三资”委托代理主体不明、职责不清。目前实行的农村“三资”委托代理制,普遍建立在乡镇农经站的基础上,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从推行几年的工作实践来看,对于村里面来讲,大多是把所有的“三资”监管职能一交了之,农村会计降格变成“报账员”,只管报账,不管监督管理。而乡镇农经站人少事多责任大,大部分乡镇农经队伍普遍是1-3人,有的还兼顾着其他岗位工作,实际从事“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的人员很少,往往一个人就要代理78个村子的账务,只能做到理论数据上的电脑记账,对具体村情不熟悉、不知情、难监督,这样就造成了一些监管上的漏洞;对乡镇农经站来讲,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忙得团团转还名不正言不顺,而且还把有限的人力都束缚在“三资”代理的具体事务上,自己的本职工作如集体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合作社指导、农经统计等则无力有效开展。特别是近一二年来开展的农村土地确权这项大工作,又牵扯到乡镇农经站更多的人力精力,使土地确权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有力不从心之感;对于村里老百姓来讲,他们认为是基层政府部门统统包揽了村里一切财务大权,就把村干部在村务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一些矛盾上交,迁怒于“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乡镇农经人员出力不讨好还引火烧身,同时也降低了乡镇政府的威信。

二是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统管各村银行账户漏洞大。按照目前的普遍做法,各村原来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被统一收归到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开设的一个大集体账户集中管理、核算,这样极易造成监管部门挪用、平调、截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同时也给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集体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例如:201685,某市纪检委就公开通报了该市下属一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原总会计王某,涉及集体“三资”管理领域违纪问题的典型案例。王某在担任街道办“三资”中心总会计、出纳兼街道办机关财务会计、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91月至20164月,通过开具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方式,陆续挪用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资金899.8995万元和街道办机关账户资金209.1167万元,共计1109.0162万元,全部用于个人赌博。这为我们目前仍然在运行着的统管各村银行账户的做法敲响了警钟。

三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混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而目前有的乡镇还是按照以前的老思路,变指导为领导,有包村干部、包片领导、纪检书记、甚至主要领导在村里的大额财务支出申请单上签字审批。这样万一把关不严,就会涉及到乡镇干部的监管责任,不利于保护乡镇基层干部。

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最基本的一项要求就是,要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确保村级组织独立开展经济活动。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以及管理农村集体“三资”职能部门的乡镇农经站,直接插手各村“三资”的审批、代理业务,明显不妥。可喜的是,2016913,山西省在去年进行的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后,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晋办发〔201639号),率先开始着手进行农村“三资”管理体制机制性改革,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为此建议:

一、中央和国家的纪检、民政、农业、财政等部门要从顶层设计入手,对目前运行的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机制进行体制性结构改革、完善,将农村“三资”委托代理的职能从乡镇农经站直接剥离出去,要么直接归还给各村集体,要么另行聘请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代理费用由县、乡财政从财政转移支付中支出,不得向被代理村集体和农民收费,增加村集体和农民负担。

二、恢复各村集体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权利。取消部分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以前统一设置的、目前仍在运行的集体大账户,以一村一账户实行单独开户,单独核算,从制度设计上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平调、挪用、挤占村集体资金。

三、取消乡镇干部对村集体资金使用的审批签字权。要相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干部群众对集体资金的管理、使用能力,杜绝越权审批,还钱于村,还权于民。

四、恢复原来村会计应有的“三主干”职能和待遇。村级会计人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补贴标准应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主要干部补贴标准确定。

五、乡镇政府要通过建立完善农村各项“三资”管理制度,保障农村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发挥作用,推行办理资金结算事项,乡、村“双印鉴”制度,由乡镇农经站通过年度例行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来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的安全、健康、高效。


《晋城社情民意》2016年第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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